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文件
同卫三医院工字﹝2018﹞22号
关于对在职女职工发放卫生费的决定
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贯彻落实<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>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精神,经2018年6月18日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,按照山西省财政厅晋财综﹝2016﹞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内容“财政负担经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在职女职工卫生费,女职工退休后,从退休的下月起,停发卫生费。”从本月开始执行。
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会委员会
2018年6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