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于2017年3月1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。
民法总则
民法被称为“社会生活百科全书”,生活中小到老百姓邻里纠纷、婚姻家庭、生产经营,大到国家所有制、土地制度,都可以在民法中找到依据。而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第一编,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,起着“龙头”的引领统摄作用,因此它的制定对我们每个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。今天,就让我们去看看,这部关乎你我他的民法总则,都有哪些亮点?
七大亮点
1.胎儿也有民事权利
一个胎儿还没有出生,父亲就去世了,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?
生活中,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。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对胎儿的利益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:涉及遗产继承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,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。但是,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,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。
2、八岁孩子可以“打酱油”
打酱油,简单而常见的民事行为。那么,多大的孩子去打酱油,其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?
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是十周岁。总则将这一下限下调至八周岁。民法典编纂既要强调尊重成年人的决定自由,也要兼顾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。这样的调整,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这些儿童的利益。
3、老人纳入监护制度保护范围
未成年人、植物人、精神病人、老年痴呆患者,当他们需要参与社会活动或者权益需要维护时,谁可以替他们做主?
答案是他们的监护人。现行民法通则欠缺老年人监护制度,“总则加宽了我国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,突出了监护的功能与目的,强调了对被监护人意愿的尊重,使得我国的监护制度更加全面和现代化。”
4、对法人作出新分类
法人是法律拟制的“人”。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、机关法人、事业单位法人、社会团体法人等。
然而,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,社会组织的形态发生很大变化,现行法律已经很难完全纳入。对此,总则将法人进行了新的划分,即“营利性法人”和“非营利性法人”。
5、新增民事主体“非法人组织”
从某研究小组、某同乡会、某银行的分行或支行、某电视台的栏目组……这些社会组织既非自然人,也没有法人资格,但是以各自名义开展各类社会活动,对其应当如何定义?
根据总则,它们叫做“非法人组织”。
非法人组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,可视为“人的集合”,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,因此总则从对其大的方面予以规范,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。
6、“QQ币”等享有法律保护
信息社会中,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。对于各类数据信息以及“QQ币”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,应当如何确定其权属,以及如何保护?
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,同时列举了作品、专利、商标等9种客体,其中就包括“数据信息”。
7、见义勇为受伤,鼓励被救者补偿
近些年,因见义勇为却惹上纠纷的事情并不少见,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,责任谁来负?受益人该不该补偿?
总则规定: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